會員專區FLASH選單:選單內容有加入會員、獎金積點說明、會員說明以及促銷人服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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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品會員契約書

  購物申請人(下稱會員)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本公司)同意簽訂下列條款:
1.
ㄧ.會員謹此向本公司提出加入成為本公司網路商品購物會員之申請。
本公司保留以任何理由決定接受或拒絕會員申請之一切權利。
2.
二.本契約書除另有規定外,其名詞定義如下:
  (1)商品:指本公司提供會員購買之保健、養生、清潔、美容、禮盒系列及其他商品。
  (2)會員:指有意經由本公司網路系統購物並填具網路商品購物會員申請表暨契約書之法人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自然人,經本公司給與會員編號與密碼者。
   
  (3)購物金額:指本公司按商品售價彙計會員購買商品之金額
   
三.會員應有之權利:

(1). 紅利積點,每一「紅利積點」可折抵新台幣壹元之購物金額,該「紅利積點」可於下次購物時開始使用,惟每次購物之折抵金額以購物金額之一半為限。
(2). 會員連續i90天內累積購物金額滿新台幣10000元者,得隨時申請成為促銷人,惟仍應符合「網路商品居間促銷人契約書」之規定。具公務員身分之會員,不得申請成為居間促銷人。
(3).
為鼓勵會員儘早成為促銷人,自成為會員之日起30天內累積購物金額滿新台幣10,000元者,除可申請成為促銷人外,另加贈紅利積點1,000點,但仍應符合「網路商品居間促銷人契約書」之規定。

(4).

購物即可參加「歡樂百分百」遊戲,自行選擇「00-99」中之一值,與次一交易日台灣股市集中市場加權股價指數小數點後兩位數相同者為中獎。中獎金額逾新台幣$20,000元者,依所得稅法規定須扣繳10%本公司於扣減所得稅及匯款處理費後,其餘金額將於中獎日之次月以匯款方式匯入中獎人帳戶。
(5). 會員不同意本公司按實際需要修正本契約書條款時,得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書
 

四.會員應盡之義務:

(1).
在成為會員前,必須經過完整的申請手續,在申請過程中必須填入完整、正確的資料。。
(2). 申請過程中取得之編號與密碼,會員應負妥善保管與保密的義務。會員應為使用會員擁有之臺灣銀行帳號與密碼所進行之所有行為負責。會員發現或懷疑帳號與密碼遭人冒用或不當使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網站管理者,以利本公司盡快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但上述因應措施不得因此解釋為本公司明示或默示對會員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之責任或義務。
(3). 會員應直接向本公司訂貨。

(4).

會員不得零售、託售或供銷商品。
(5).
會員同意,除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本公司為配合會員要求變更收貨人、送貨地址及送貨時段致發生包裹遺失情事時,概由會員自行負擔所有損失。
(6).
會員購物後如需退(換)貨,應於收到商品後7日內提出,並依網路商品退(換)貨作業要點辦理,但「歡樂百分百」中獎者,如要求退貨還款時,受領之中獎金額應返還本公司。
(7).
除本公司推介之促銷人不適任且於填寫購物會員申請表促銷人資料之日起三個日曆日內申辦變更外,會員不得申請更換促銷人;會員身分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買賣、轉讓、繼承、出租或出售予其他任何第三人。
(8). 會員購買商品,付款方式以信用卡、自動提款機轉帳及貨到付款繳款為限。
(9). 非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會員不得將網路銷售之任何資料進行複製、移轉、散布或租用、出售等行為。同時必須遵守商標法、著作權法、電信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本公司得依法請求賠償。
(10). 會員自喪失會員身分起,至少須經六個月以上之時間,方得經其他新促銷人推介成為會員。
   
   
五. 本公司應盡之義務:
   
(1).
會員參加「歡樂百分百」中獎,本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辦理扣繳,翌年並寄發扣繳憑單供會員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2).

本公司應取得會員支付之貨款後發貨,倘貨款係以信用卡支付時,應於信用卡刷卡後取得簽帳交易授權成功後發貨,轉帳則於本系統接獲轉帳成功通知後發貨。
(3).
本公司應保護會員的權利,包括會員帳號與密碼,個人資料、公司資料、郵件內容及購物內容。除法令許可或經會員本人同意以外,本公司負保密之義務,不得將會員資料、郵件內容或購物內容提供予第三人。
 
   
六. 本公司應盡之權利:
   
(1). 本公司有權對任一申請案,包括但不限於重新申請或身分轉型,有不核准之裁量權。

(2).

會員購物後,因退換貨造成紅利積點之變動,本公司有權調整會員之累計紅利積點。
(3). 會員違反本契約書第四條,本公司有權終止其會員身分。
(4). 本公司有權按實際需要修正本契約書條款,該項修正得另行公布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會員。
(5)
本公司有權於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或中斷提供服務:
  a. 對本公司之電子通訊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b. 由於本公司所申請之電子通訊服務不問任何原因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c.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訊設備故障時。
  d.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公司無法提供服務時。
   
   
七. 本契約書條款之解釋、補充與適用,以及與本契約書有關之爭議,悉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處理;因本約書條款所發生之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 本契約書於會員申請本公司網路會員取得編號後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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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09/1/1 下午 12:03:08  參訪人數:15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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